中心設置辦法
國立中山大學高屏澎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研究心設置與裁撤審查之規定訂。
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『國立山大學 本中心定名為『國立山大學 社會科學院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(以 下簡稱本中心),為本校任務編組三級中心。
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區域運輸發展之研究。
二、培養區域運輸規劃人才。
三、促進區域環境 與經濟平衡發展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組織與職掌
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專任及兼研究 人員,由具區域運輸相關領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。
第三章 編制與經費
第五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事務,中心主任人選由政治經濟學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之副 教授職級以上之教師,簽請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。任期三年,可連任。
第六條 本中心為推廣跨領域、校及院之學術研究,得依計畫或依研究需要聘請 研究員 、專任經理人 員專任經理人員及研究助理等若干人,並依相關規定支給研究費。
第七條 本中心得設置行政助理若干人,處理本中心事務、帳務控管、協助舉辦座談會及活動等行政事 務,並協調、聯繫及收集各項工作之執行成果。
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包含交通部、校內及其他相關機構補助經費、計畫經費及募款等;經費預算、 稽核、收支執行、財務保管等事項,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九條 本中心為研討工作計畫及審議編制預算等有關中心發展事宜,得召集中心業務會議。業務會議 由中心主任及專案特約研究人員等組織之,以中心主任為主席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條 本中心每年須做自我評鑑,成立滿三年起需接受校方之評鑑,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 理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政治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通過,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研究心設置與裁撤審查之規定訂。
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『國立山大學 本中心定名為『國立山大學 社會科學院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(以 下簡稱本中心),為本校任務編組三級中心。
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區域運輸發展之研究。
二、培養區域運輸規劃人才。
三、促進區域環境 與經濟平衡發展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組織與職掌
第四條 本中心得設專任及兼研究 人員,由具區域運輸相關領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。
第三章 編制與經費
第五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事務,中心主任人選由政治經濟學系主任推薦相關領域之副 教授職級以上之教師,簽請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。任期三年,可連任。
第六條 本中心為推廣跨領域、校及院之學術研究,得依計畫或依研究需要聘請 研究員 、專任經理人 員專任經理人員及研究助理等若干人,並依相關規定支給研究費。
第七條 本中心得設置行政助理若干人,處理本中心事務、帳務控管、協助舉辦座談會及活動等行政事 務,並協調、聯繫及收集各項工作之執行成果。
第八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包含交通部、校內及其他相關機構補助經費、計畫經費及募款等;經費預算、 稽核、收支執行、財務保管等事項,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九條 本中心為研討工作計畫及審議編制預算等有關中心發展事宜,得召集中心業務會議。業務會議 由中心主任及專案特約研究人員等組織之,以中心主任為主席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條 本中心每年須做自我評鑑,成立滿三年起需接受校方之評鑑,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 理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校方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政治經濟學系系務會議通過,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